药明康德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8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419.8556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 21.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25068.8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040.3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3028.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 00197 号)。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3778.70 万元变更为 104198.5556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93778.70 万股变更为

  104198.5556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同时,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同意制定《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并已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的规定,公司结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准日期】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年 4月 13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419.8556 万股,于 2018 年 5 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发行上市

  后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04198.5556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发行

  上市后的股份总数】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4198.555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为:

  (一)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公司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

  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 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效。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予以披露,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